东莞市公安局石排分局交管大队关于5月交通违法人员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公告
以下邓国等十六名机动车驾驶人,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东莞市公安局石排分局交管大队查获,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四条、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,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、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,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(吊销机动车驾驶证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以上)的权利。如提出陈述和申辩的,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石排分局交管大队(东莞市石排镇石横路23号)提出;如要求听证的,请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执法监督大队(地址: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268号)提出,逾期不提出的,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、放弃听证。(清单附后)
特此公告
东莞市公安局石排分局交管大队
2026年05月2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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